監測情況
一、自行監測情況
二、在線監測情況
1.是否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2.自動監測設備是否按要求聯網。發證排污單位取得排污許可證3個月內,是否按要求完成自動監測設備調試和聯網。
3.排污單位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是否及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進行檢查、修復。
4.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管理是否規范。
5.中控自動設備或自動監控設施出現故障期間,是否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環發〔2008〕6號)的要求開展手工監測。
6.自動監測平臺相關標準是否與排污許可證中載明標準一致。
(二)適用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3.《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三)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4.《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八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八)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蛘呶廴疚锱欧懦^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不報告;
管理情況
一、建立臺賬記錄制度
1.是否按要求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
2.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是否落實環境管理臺賬記錄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明確工作職責,并對環境管理臺賬的真實性、完整性和規范性負責。
(二)適用法條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一)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
二、臺賬記錄和管理情況
1.環境管理臺賬是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2.發現污染物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時,是否及時采取措施消除、減輕危害后果,如實記錄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是否按要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說明原因。
3.是否按要求將超標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下的污染物排放計入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4.是否按要求建立紙質和電子臺賬。
5.紙質臺賬是否存放于保護袋、卷夾或保護盒中,專人保存于專門的檔案保存地點,并由相關人員簽字,檔案保存是否采取防光、防熱、防潮、防細菌及防污染等措施。
6.電子臺賬是否保存于專門存貯設備中,并保留備份數據。存貯設備是否由專人負責管理,定期進行維護。
(二)適用法條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
(二)未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報告情況
一、年度執行報告情況
1.是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時間要求提交執行報告。
2.是否按要求填報排污單位基本情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自行監測執行情況、環境管理臺賬執行情況、實際排放情況及合規判定分析、信息公開情況等。
3.是否如實報告周期內排污單位基本信息變化情況。
4.是否如實報告產品產量、原輔材料、能源消耗、生產運行情況等排污單位基本信息。
5.是否如實報告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轉、異常運轉情況,自行儲存、利用、處置設施合規情況。
6.是否如實填報自行監測情況。
7.正常排放時段是否按要求填報有組織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監測數據,有效監測數據(小時值)數量是否與排污許可證要求一致,與排污許可證不一致的是否如實備注原因。濃度監測結果是否如實填報監測最小值及最大值。
8.污染物超標的是否如實備注超標原因。
9.排污許可證許可排放速率的有組織大氣污染物是否如實填報排放速率有效監測數據數量、實際排放速率等信息。
10.水污染物排放濃度監測數據是否如實填報有效監測數據(日均值)數量及濃度監測結果(含最小值及最大值)等。
11.是否如實填報非正常時段排放信息。
12.是否如實報告臺賬管理信息,臺賬管理記錄內容是否與排污許可證要求一致,是否完整。
13.是否如實報告實際排放量信息:排污許可證中許可年排放量的污染物是否如實報告實際排放量,年實際排放量是否超過年許可排放量。
14.是否如實報告超標排放量信息:是否如實報告有組織大氣污染物超標時段小時均值超標情況,超標時段、生產設施編號、排放口編號、超標污染物種類是否與自動在線監測平臺一致,是否填報實際排放濃度及說明超標原因;是否如實報告水污染物超標時段日均值超標情況。超標時段、生產設施編號、排放口編號、超標污染物種類是否與自動在線監測平臺一致,是否填報實際排放濃度及說明超標原因。
15.排污許可證中許可重污染天氣應急預警期間等特殊時段排放量的,是否按要求填報特殊時段大氣污染物實際排放量。
(二)適用法條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四)未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二、季度執行報告情況
1.是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時間要求提交執行報告。
2.是否如實報告基本生產信息、燃料分析等排污單位基本信息。
3.排污許可證許可排放量的污染物是否如實報告實際排放量。
4.是否按要求報告有組織大氣污染物小時均值超標情況,超標時段、生產設施編號、排放口編號、超標污染物種類、實際排放濃度是否與自動在線監測平臺數據一致,是否說明超標原因。
5.是否如實報告污染治理設施異常情況。
6.是否如實填報自行貯存、利用、處置設施合規情況,是否如實填報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促進綜合利用的具體措施,是否超能力、超種類貯存等,是否存在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污染防控技術要求的情況等。
7.有效期內發生停產的是否在執行報告中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變化情況并說明原因。
(二)適用法條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四)未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公開情況
信息公開情況
1.是否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2.排污單位是否在山東省污染源監測信息共享系統公開其自行監測數據。
3.信息公開的方式、內容、頻率及時間節點等是否全面、及時,并便于公眾知曉。
(二)適用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并予以公告。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三)未按照規定對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或者未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四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四)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
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一)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未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的;
5.《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6.《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七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七)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其他情況
(一)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或者未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
(二)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三)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按年度報告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的;
(四)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企業事業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實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五)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六)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的;
(七)建設和運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未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規定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免責聲明:所載內容、圖片來源互聯網,微信公眾號等公開渠道,我們對文中觀點保持中立,僅供參考,交流之目的。轉載的稿件版權歸原作者和機構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刪除。